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健康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黑龙江省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遵循整体健康理念、研究整体健康学、促进大众科学健身、形成健康生理、心理、精神及健康生活方式、健康生态环境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树立整体的健康理念,倡导健康文化,普及大众健康知识,构筑健康环境、创建健康人生。其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整体健康学、进行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二、传播整体健康理念,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编辑健康理论教材、书报刊。
三 、设计、组织有利于民众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调查大众职业健康、亚健康、精神健康、行为健康等状况。向党、政、工、青、妇等组织提出促进大众健康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性业务。
六、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引导大众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理论、业务领域有一定的能力、影响和知名度;
四、认知整体健康理念。遵守章程,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人经过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出建议;
六、推荐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签证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后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通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本会的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社会、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5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12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届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出于成立、合并等原因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